今年4月,网信部门依法查处了「剪映」等App在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上的违法问题(中国网信网通报);更早的去年11月,网信部门还集中查处过一批标识违规平台。两次执法动作指向同一件事:AI生成的内容,必须亮明身份。这不是倡议,而是已经生效的法定义务。
标识办法是什么
2025年3月,国家网信办、工信部、公安部、广电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》,自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;配套的强制性国家标准《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》(GB 45438)同日生效。
简单说:文本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,只要是AI生成或合成的,都要加标识;提供生成服务的平台承担标识的主要责任。
两类标识:显式与隐式
办法把标识分成两类。
显式标识:以用户能明显感知到的方式呈现,包括文字、声音、图形。比如视频角落的「AI生成」字样、文章署名处的「AI创作」标注、音频开头的语音提示。它回答「哪些内容是生成的」。
隐式标识:添加在文件数据里的技术标识,比如元数据、数字水印,用户不易直接感知。它回答「谁生成的、从哪生成的」,是内容被转发、被二次加工之后还能溯源的依据。
对普通人来说,不需要懂隐式标识的技术细节,记住三个查看位置就够:图片视频看角落有没有文字提示,文章看署名和结尾有没有「AI」标注,文件属性里看有没有生成信息。
有标识不等于假,没标识不等于真
这里有两个常见误区。
其一,带标识的不等于「假」。AI生成内容里也有大量正常创作——设计稿、翻译、科普配图。标识的作用是告诉你「它是怎么来的」,不是判断它真假。
其二,没看到标识也不等于「真」。标识是强制的,但逃避标识、漏标的情形依然存在,办法生效前的存量内容也没有标识。所以对可疑信息,仍要保持基本的核实习惯:交叉信源、核对时间线、找原始出处。具体方法在一条谣言是怎么骗到你的:用AI三步自查热搜真伪里展开过,我们让AI也审了一遍谣言则提供了一个完整案例。
普通人能做什么
- 转发情绪性内容前,先找一遍标识,再决定转不转。
- 遇到拿不准的内容,先用信息核查类工具(如站内的防骗信息核查)做初筛。
- 自己使用AI生成服务时,选择正规平台——生成内容会按规带标识;转发他人内容时,不要故意删除或篡改标识,删标识本身就违规。
AI家园站内的所有AI对话与生成功能,同样按法规要求展示AI身份标识。这是合规底线,也是对用户的基本尊重。
标识不会让AI内容消失,但它让你拥有知情权——知道哪些内容是生成的,是决定信不信、转不转的第一步。
从一部热播剧说起:水印可以「忘删」,标识不能乱动
2026 年 11 月初,古装剧《嫁金钗》播出期间,有观众在正片空镜里发现一处被镜像翻转的「AI 生成」字样,话题冲上热搜第一;剧方与播出平台没有公开回应。多位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出:对 AI 标识做模糊、镜像这类处理,可能触及《标识办法》禁止的「恶意隐匿、篡改标识」情形(澎湃新闻、新浪财经 2026 年 11 月报道)。这件事最终如何定性,要等监管和剧方的说法——但它把一个很多人没想过的问题摆到台面上:自己用 AI 做内容、再发布出去的人,责任边界在哪里?
《标识办法》第十条对「发布者」写得其实很具体,三条规则,别踩雷。
规则一:发布 AI 生成合成的内容,要主动声明。 第十条第一款:用户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的,应当主动声明,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。通俗讲:平台给了「内容由 AI 生成」的勾选框或标注功能的,要用上;发布渠道没有现成开关的,自己在文首、文末或视频画面里说明。
规则二:AI 工具默认带的标识,不要删除、遮挡、翻转。 「AI 生成」角标、数字水印、文件元数据里的隐式标识,都在办法保护之列。第十条第二款明确: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、篡改、伪造、隐匿标识。更早的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第十八条同样规定,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、篡改、隐匿深度合成标识。注意「恶意」二字:正常转码压缩导致标识意外受损,和人为把标识裁掉、遮住、镜像翻转来掩盖,性质不同——后者正是这次舆论聚焦的点。
规则三:不做、也不用「去标识」的工具。 第十条第二款同时禁止「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」。打包售卖的「AI 水印去除器」,售卖和使用两侧都踩在这条线上。反过来,把他人原创作品恶意标注成「AI 生成」来抹黑,或伪造标识制造假内容,也被同款条文里「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」拦住。
一句话自查:发布前看一眼——内容是不是 AI 生成合成的?是,就按平台功能如实标出来;标好的,就别再动它。
标了「AI 生成」,就没事了吗?看 11 月 6 日的这份通报
2026 年 11 月 6 日,网信部门通过「网信中国」通报了集中整治「利用 AI 技术假冒仿冒公众人物」的情况:清理违法违规信息 4.7 万余条,处置账号 3961 个,并列出四类典型案例(新华社、人民网 11 月 6 日报道)。
这份通报最实用的地方,是它把「什么算越线」写成了具体做法。四类案例可以直接当自查清单用:
| 通报里的类型 | 通报描述的做法 | 自查问题 |
|---|---|---|
| 未经授权假冒仿冒公众人物带货 | 用 AI 仿冒名人肖像、合成名人声音,或盗用公众人物家属的肖像照片、形象变体做商品推广 | 我用的这张脸、这段声音,有书面授权吗? |
| 滥用公众人物形象炮制谣言 | 盗用肖像照片,用 AI 特效编造公众人物患病之类的谣言 | 我发的是不是关于真人的、没有依据的说法? |
| 假冒公众人物诱导关注 | 以第一人称发表观点、讲述经历、发布情感话术 | 这个「我」,真的是我吗? |
| 制作低俗内容恶搞公众人物 | 生成公众人物参与低俗舞蹈、亲密互动的画面,借机吸粉营销 | 这条内容的卖点,是不是建立在消费别人的形象上? |
标识管的是「知情」,授权管的是「能不能用」
这是最容易被混淆的一层,也是 10 月里那件事最值得记的一笔。
据《中国经济周刊》11 月 3 日的调查,一个账号用 AI 换上了演员吴越的脸、克隆了她的声音,推销一款重组胶原蛋白精华液;商品页面显示新人价 70 元,近 30 天售出超 7000 单,估算销售额约 50 万元。而视频右下角,其实有一行小字:「作者提示:含 AI 生成内容」——标识是有的。账号在吴越发声当天上午被永久封禁。
那为什么标识救不了它?因为这是两套规则。标识是平台侧的合规要求,解决的是「观众知不知道画面是合成的」;肖像和声音的商用许可,是权利人侧的同意,解决的是「你有没有资格用这张脸、这段声音」。前一件事做到了,后一件事不会自动成立。
依据很具体:
- 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一十九条: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;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其肖像。
- 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三条: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,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——声音和脸在同一层受保护。
- 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第十四条第二款:提供人脸、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,应当提示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,并取得其单独同意。换句话说,「我是在某个工具里做的」不构成免责:工具方的义务是提示,使用方的义务是拿到那份同意。
一句话:标识是给别人看的,授权是给自己兜底的。
刷到「明星带货」,可以先查三件事
- 画面里有没有 AI 标识。有,说明画面是合成的;没有,也不代表就是真的——漏标、刻意规避标识的情况都存在。
- 商品页或客服能不能说清代言关系。上述调查里,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询问品牌客服代言人是谁,得到的回答是「您看到的是哪位就是哪位」,而商品详情页并没有代言信息。这种回答本身就是警报。
- 是不是多个「明星」用同一套话术推同一款。批量仿冒的典型特征很一致:同一款商品、同一套说辞、只是换了一张脸。
如果已经下了单:受访律师提到,商家未获授权借用演员形象带货,如构成欺诈,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(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 500 元的按 500 元算),也可以通过 12315 投诉举报。
对做内容、做账号的人来说,这份通报值得存下来:四类案例不是抽象原则,而是监管已经处置过的具体做法。而「标了 AI 生成」只是把画面说清楚了,它管不到授权那一段。
Q: 哪些内容必须加AI标识?
按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》,AI生成合成的文本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都需加标识,包括用户可感知的显式标识和文件数据中的隐式标识。
Q: 没有AI标识的内容就是真的吗?
不一定。标识是强制要求,但存在逃避标识和漏标的情况,办法生效前的旧内容也没有标识。对可疑信息,仍建议交叉信源、核对时间线后再信再转。
Q: 转发时删掉AI标识违规吗?
违规。办法要求不得恶意删除、篡改或隐匿AI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,去标识转发本身属于违规行为,可能被追究相应责任。
Q: 自己用 AI 辅助创作的内容,发布时要注意什么?
按《标识办法》第十条,发布 AI 生成合成的内容应当主动声明,并使用平台提供的标识功能标注;AI 工具默认生成的「AI 生成」角标、数字水印、文件元数据里的标识,不要删除、遮挡或篡改。拿不准时,如实说明哪些部分由 AI 生成,比不标更稳妥。
Q: 视频标了「AI 生成」,就说明带货是合法授权的吗?
不是。标识和授权是两套规则:标识(《标识办法》、深度合成规定第十六至十八条)解决的是让观众知道画面由 AI 合成;肖像和声音能否用于商业推广,要看权利人是否同意(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一十九、一千零二十三条)。标了 AI 生成,只完成前者,不代表拿到了后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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